2026年7月1日,国务院第837号令《对外投资规定》正式施行。 这是中国首部专门规范对外投资的行政法规,共34条。 此前,对外投资监管散落在发改委和商务部的部门规章里。 837号令把这些规则整合升格,同时新增了三个关键变化。 第一,把居民个人纳入了管辖范围。 第二,把人员跨境服务等同于技术出口。 第三,建立了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
触发这部法规的,是一桩已经完成的收购被强制逆转。 Manus是一家中国团队创立的AI Agent公司。 2025年6月,Manus把注册地迁到了新加坡。 同年12月,Meta以约20亿美元收购了Manus。 2026年4月27日,发改委签发禁止令,命令Meta撤销交易。 发改委穿透了Manus的新加坡持股架构。 他们追溯技术、人才和知识产权的中国来源。 结论是:只要核心技术是在中国开发的,中国就主张管辖权。 公司注册地在哪,不是免死金牌。 837号令在Manus案之后公布,把这个逻辑制度化了。
这部法规不专门针对AI。 但中国AI公司的全球化路径,恰好高度依赖它重点打击的环节。 圈子里出现了两种极端反应。 一种认为中国AI要封闭了。 另一种觉得改了注册地就管不到自己。 两种都不对。 实际影响取决于一个核心变量:你和中国的法律连接有多深。 境内注册的中国公司、中国创办但已搬到海外的公司、在海外就业的中国公民。 这三类主体面对的法律约束完全不同。 接下来按这三类人群逐一分析:各自该担心什么、不用担心什么、当下该做什么。
对于境内注册的人工智能企业,新规拉高了出海门槛。 常规的出海和融资退出路径,现在摩擦成本大幅提升。 这类主体涵盖了准备通过协议控制架构到海外上市的创业团队。 也包括接受美元风险投资,或者考虑被境外买家收购的团队。
境内公司如果想要进行跨境重组,面临五层审查的叠加。 这并非凭空创造,而是对以往分散在各部门权力的整合。
第一层是外资安全审查。 根据2021年规定,外资如果取得核心技术控制权,必须前置申报。 第二层是技术出口许可。 向境外转移大模型权重和核心算法,必须获得商务部门许可证。 第三层是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训练数据集和用户轨迹流向境外,必须通过网信部门评估。 第四层是境外投资安全审查。 根据新规第15条,投资后的境外转让和资产处置被纳入监管。 第五层是人员流动的合规审查。 新规第13条明确将人员流动和跨境服务等同于技术出口。
最直接的影响是,常规退出路径的代价变高了。 过去,行业默认的闭环极为顺畅。 国内做研发,改注册地为新加坡,拿美元,最后卖给美国买家。 2026年4月27日,发改委正式叫停了该笔收购。 这笔交易的对价达到了20亿美元。 这个案子是人工智能领域首个被强行撤销的收购。 这也证明,在涉及核心控制权转移的退出交易中,存在巨大风险。 不经过监管的前置审批,交易就无法完成。
为什么该案会引起如此巨大的震动? Manus 在2025年6月将注册地迁到了新加坡。 但是在监管部门看来,它的技术和人才根子都在国内。 Meta 的100%全资收购,会导致核心控制权彻底流失。 发改委当时依据的是2021年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 这表明,核心技术资产的安全,早就已经是审查的重点。 而新规的颁布,则将这种审查逻辑进一步制度化。
此外,境内企业极易忽视第13条对日常研发协作的限制。 新规不得通过跨境派遣人员、提供技术指导等方式转移技术。 监管现在看的是技术能力有没有发生实质转移。 如果境内团队视频会议里,给海外子公司提供远程调优。 或者让海外分支机构的员工,来国内接受技术框架培训。 这些日常协作,在合规上都可能构成违规技术出口。
虽然合规摩擦大幅增加,但境内公司并不需要过度恐慌。 有两点事实,可以提供确定的预期边界。
第一,常规的海外上市和融资路径依然通畅。 协议控制架构在法律上并未被全盘否定。 中国证监会针对境内企业境外发行的备案制,在正常运行。 2026年,MiniMax 与智谱在港交所成功上市。 这证明,合规的境外融资和公开市场退出通道依旧保持敞开。 常规的少数股权投资,只要不涉及控制权转移,就没有大碍。
第二,第15条的安审细则未出,且纯境内业务不受影响。 第15条境外投资安审缺乏细则,目前极少被高频使用。 纯境内业务,在境内服务器训练、服务国内,走算法备案即可。 新规不会给单纯在境内运营的业务带来任何额外行政负担。
面对这些约束,境内公司可以采取三项主动应对措施。
第一,开展全球协作渠道的专项审计。 清查境内研发团队向境外分支机构提供技术支持的频次和内容。 凡是涉及核心模型参数、代理人工作流的指导,都要自查。 发现可能越红线的,必须立刻进行前置合规评估。
第二,做好技术链路的物理隔离。 在系统设计层面,将境内研发与境外开发解耦。 基础大模型的研发留在境内,应用层的开发放在境外。 确保境外实体所用的技术独立研发,不依赖境内实时支持。 避免因为源头交叉污染,导致海外实体整体落入国内管辖范围。
第三,在跨境交易中签订合规条款。 如果公司筹划境外重组,或者接受美元风险投资。 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一件事。 把取得中国监管批准作为交易交割的先决条件。 要在合同里合理预留6至12个月的时间作为审批窗口期。 防止因为交易被突然叫停,而导致面临严重的财务清算风险。
这类公司在行业中通常被称为出海公司。 它们的典型特征是:由中国创始人创立,核心技术源自国内。 但为了海外融资,中期将注册地迁往了新加坡或美国。
这类出海公司最该担心的,是监管部门穿透执法的原则。 它主张的是实质重于形式。 Manus 案的穿透追溯过程,给整个行业上了一课。 它证明了,通过把公司搬到新加坡来规避监管,此路不通。 以为改了注册地就安全,这个漏洞已经被彻底堵上了。
即使公司注册地在新加坡,高管团队也搬到了海外。 只要核心技术、人才和早期积累源自国内,中国就有管辖权。 在 Meta 收购案中,发改委采取了这种穿透做法。 监管直接穿透了新加坡实体的持股架构。 追溯到了其底层知识产权的中国实体源头,最终签发禁止令。 这说明,出海公司在未来的重大交易中,依然可能面临审查。 这些交易包括被海外巨头收购、资产转让和技术授权。 即使交易双方都是海外实体,也无法完全避开审查。 外媒报道称,通过搬迁注册地来洗白背景的模式已经失效。
对于海外投资人来说,这也是一个明确的信号。 Morgan Lewis 案分析也阐述了这一观点。 评估有中国背景的项目时,只看注册地的传统方法已经失效。 投资人现在需要追溯技术在哪里开发,产权如何转让。
同时,出海公司还面临另一个隐秘的麻烦,就是第22条的数据墙。 第22条规定,中国境内实体参与和对外投资有关的诉讼。 或者接受境外监管、执法机构的调查时,提供证据受到限制。 向海外提供证据材料,必须遵守数据安全等法律并履行程序。 对于研发团队仍在境内的出海公司,这成了一个双向难题。
假设一家出海的 AI 公司在海外遭遇了专利侵权诉讼。 或者面临美国 SEC、外国 CFIUS 的调查。 根据境外的证据披露规则,公司必须交出研发日志和代码。 然而,如果公司直接交出境内关联实体的材料,就会违反第22条。 如果拒绝提交,在海外诉讼中就会直接面临败诉的风险。 这相当于在境内业务和海外总部之间,强制立起了一堵数据隔离墙。 两边的数据和信息流动,在法律上被强行切断了。 如何协调两边法律的冲突,是出海公司最棘手的麻烦。
虽然绝对免疫的幻想破灭了,但常规运营和非敏感并购在安全区。
首先,正常的海外销售、调用模型接口等全球推广不触发审查。 行业普遍认为,接口调用属于常规的跨境数字服务。 海外用户只是消费者,这不构成技术能力的实质性转移。
其次,不涉及控制权变更的非敏感交易依然顺畅。 监管之所以制止该案,关键在于 Meta 的全资收购。 这会导致先进的代理人平台控制权,彻底流失给美国巨头。 如果出海公司选择的买家来自欧洲、中东或东南亚等地区。 或者交易不涉及控制权变更,合规审批通过的概率依然非常高。 Bloomberg 报道也提到,监管目标在于安全而非正常商业。
对于已经外迁或正在外迁的公司,建议聚焦以下两项行动。
第一,建立技术产权来源追溯名录。 出海公司需要对每一行核心算法、模型参数进行合规自查。 如果部分技术确实是从国内实体转让出去的,要留下证据。 证明当时转让时,已经办好了完整的技术出口和备案手续。 确保在法律上实现了彻底切断,防范追溯性执法的风险。
第二,在境内关联实体与全球总部之间搭建合规通道。 出海公司必须重新设计跨境传输、内部审计等工作流程。 一旦遇到境外诉讼,境内的研发日志绝不能擅自出境。 公司内部要建立严格的前置审查,保证每一步都合法合规。
海外人工智能领域的中国公民,正处于有些尴尬的灰色状态。 其中包括在 Meta、Google 等巨头里做研究的工程师。 也包括在海外创办 AI 公司的创始人,以及在高校做学术的师生。 Jamestown 分析指出,该群体的监管条文存在大面积留白。
要消除合规焦虑,我们必须弄清一个最核心的法律界限。 那就是:雇用关系绝对不等于投资行为。 这是理解新规对个人影响的重要前提。
新规管辖的,是中国投资者开展的对外投资活动。 当研究员入职 Google 或新加坡企业时,签的是劳动合同。 在这个关系里,个人提供的是智力劳动,拿到的是薪资。 你不涉及资金出境,也没有拿到境外实体的实际控制权。 员工期权等福利,不属于个人主动发起的直接投资。 因此,新规里的备案核准和罚款条款,都不直接适用于雇佣就业。 只要你只是普通地写代码、训练模型,就根本不会踩到红线。
当然,不适用新规并不意味着个人完全没有法律边界。 专业律所指出,技术出口管制的红线是独立于投资范畴的。 即使不涉及股权交易,私自转移国内受限技术也是不合法的。 现有的《出口管制法》等法律,依然具有完全的管辖权。 但这些限制在837号令出台前就已长期存在,并非新规增加的风险。
海外个人最关心的另一个问题是:自己掌握的知识算技术出口吗? 这取决于你的技术是否落入中国限制出口的技术目录。
目前,目录里直接相关的主要是汉语语音识别和合成技术。 基于数据分析的推送服务技术,以及并行处理技术也属于受限范围。 如果你在海外从事通用开源模型架构设计,或者写提示词。 或者根据公开的学术论文复现算法,这些都属于公共领域技术。 公共领域技术的正常流动,根本不构成违规的技术出口。
真正的高风险场景,是带走前雇主的未公开专有技术资产。 比如,你在离开国内公司赴海外工作时,带走了秘密数据。 或者带走了前雇主没有公开的模型微调诀窍、评估集和加速框架。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商业秘密法,同时也极其容易踩到红线。 它会被判定为以其他方式转移受限技术,面临联合惩戒。
对于在海外自己创业、成立公司并持有股份的中国公民。 他们则直接落入了投资者的范畴,面临着新规第33条的灰色状态。
第33条规定,境内个人对外投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相关部门制定。 这是一个对个人创业实施穿透管辖的法律宣誓。 中国政府网 837 号令英文版也对该条款进行了官方翻译。 不确定性在于,截至2026年7月12日,新规已生效12天。 但是,这些具体的个人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至今仍是空白。 相关部门并没有出台这些细则,这导致出现了灰色真空。 法律说要管,但是行政机关却还没建立起任何申报和备案通道。 海外个人开公司,在目前阶段根本无法完成合规登记。 而且新规没有给这种情况提供过渡豁免条款。
由于细则空白,且法规生效才12天,海外个人不用过度慌张。 大家应当根据自身所处的具体场景,采取差异化的防范措施。
总而言之,第837号令在落地后,重塑了人工智能行业的格局。 不同主体受到的法律约束以及当前要做的行动,也各不相同。
以下是关于这三类人群的总结表格:
| 适用人群分类 | 法律连接强度 | 当前具体可执行的合规义务 | 主要合规风险来源 |
|---|---|---|---|
| 境内中国公司 | 最强连接 | 核准备案、技术出口许可、数据安全评估 | 重组或收购交易被否决;日常研发触发技术违规出口。 |
| 中国创办已迁海外公司 | 中等连接 | 暂无企业端申报通道,第15条安审细则待出 | 注册地不能免除管辖,退出面临追溯审查;面临第22条隔离墙。 |
| 在海外中国公民个人 | 较弱连接 | 雇员暂无义务;持股创始人管理细则未出 | 创始人未来面临补申报;带走前雇主保密技术触犯已有法律。 |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第837号令生效至今仅仅过去了12天。 由于细则大面积留白,目前还没有产生任何实际的处罚案例。 这意味着,当下的合规判断主要是基于法条文本的理性推演。 这也结合了发改委在 Manus 案中展现出的监管态度。 以及专业涉外律所的白皮书解读,并非已经验过的行政实践。 在未来的6至12个月内,配套实施细则的出台将至关重要。 尤其是第33条和第15条具体办法的落地节奏与严格程度。 这会直接决定,推演中的红线有多少会变成常态化的监管。 在这个窗口期内,保持适度的合规防御姿态十分必要。 对自己的技术资产谱系进行自查,是所有创业者最稳妥的策略。
上图展示了不同主体在第837号令下的法律连接趋势。同时也标明了各自应当采取的技术隔离和产权确权方案。